(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娜与张胜军、王芝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张胜军,王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张娜。被告:张胜军。被告:王芝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共青团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张胜军、王芝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娜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娜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凤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