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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05年3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罚款1000元;又因赌博于2007年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罚款500元;再因赌博于2008年1月1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余隐、张新,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2015年4月8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丙以要求被告人池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庭前已调解执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案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甲及辩护人余隐、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均系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的村民,因村内土地(房屋)征迁事宜,双方存有纠葛。2014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池某甲来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老人协会二楼,对被害人张某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被他人打伤左侧胸背部致左侧第4、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池某甲向被害人张某丙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款220000元,已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叶某甲、叶某乙、黄某、高某、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笔录、谅解书及收条,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因与同村村民的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池某甲因冲动而殴打他人在先,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无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池某甲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结合本案起因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川人民陪审员  鲍黎明人民陪审员  黄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娄彬彬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