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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廷林,张明福,武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刘廷林,男,1954年2月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明福,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武丽芬,系被执行人张明福之妻,1960年5月2日出生,,住同张明福。申请执行人刘廷林与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福、武丽芬在银行有存款,故应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对该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明福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武丽芬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