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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关兰与被告耿井彪、乐陵市鹏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关兰,耿井彪,乐陵市鹏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邓关兰,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战士,河北省盐山县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耿井彪,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乐陵市鹏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负责人:王保平,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负责人:王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会,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乐陵市鹏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源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关兰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邓关兰现在能确定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104497元,其余损失,原告另行主张。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耿井彪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被告耿井彪驾驶的鲁N158**/鲁NDB**挂号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鹏源运输公司,被告耿井彪系被告鹏源运输公司雇佣司机,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鲁N158**/鲁NDB**挂号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原告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鹏源运输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原告方应提供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证据,在无免赔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2、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4时30分,被告耿井彪驾驶鲁N158**/鲁NDB**挂号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02公里+300米处,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邓关兰驾车相撞,造成原告邓关兰及其乘车人岑三凤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邓关兰伤情:左臂丛神经损伤;左腋动脉栓塞;颈7横突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肝破裂等。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耿井彪负事故主要责任;邓关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岑三凤无事故责任。另查:被告耿井彪驾驶的鲁N158**/鲁NDB**挂号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鹏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耿井彪。鲁N158**/鲁NDB**挂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主、挂各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耿井彪已为原告邓关兰垫付损失款55000元。又查:本事故中的伤者岑三凤同时向本院对本案被告提起了诉讼,岑三凤与原告邓关兰约定:对方保险公司交强险中医疗费应赔偿的部分优先赔偿邓关兰的损失,不再按比例赔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邓关兰损失如下:1、医疗费141245元,其中黄骅市博爱医院医疗费65629.8元、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花费28669.07元、北京市丰台区老年人协会莲花池康复医院花费45911.19元、北京积水潭医院花费59.07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花费696.13元、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280元,证据是黄骅市博爱医院、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丰台区老年人协会莲花池康复医院医疗费收费收据、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病历及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07医院医疗费收费收据。2、伙食补助3450元(50元/天×69天),住院69天,每天伙食补助50元,证据是病历。本院认为:原告邓关兰上述损失144695元,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鲁N158**/鲁NDB**挂号车所投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付144695元中的10000元,原告邓关兰的其余损失13469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鲁N158**/鲁NDB**挂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70%)赔付94286.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邓关兰各项损失104286.5元。被告耿井彪、鹏源运输公司不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邓关兰保险赔付款到位后,返还被告耿井彪垫付款55000元。被告鹏源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邓关兰损失104286.5元;二、原告邓关兰保险赔付款到位后,返还被告耿井彪垫付款55000元。上列应给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3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明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