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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树森与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森,隋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森,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隋海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树森与被执行人隋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隋海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