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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少杰,系咸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