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少杰,系咸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