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建民,高立虎,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269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韩伟份数:2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699号申请执行人常建民。被执行人高立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玉清,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上(系高立虎妻子)。本院在执行常建民申请执行高立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正在进行拍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调确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齐光宇判决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