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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柴某某与某居委会、某居委会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770号原告庄某某原告柴某某被告某居委会被告某居委会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柴某某与被告某居委会、某居委会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柴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柴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柴某某负担。审判长张华代理审判员郭方望人民陪审员肖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露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