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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郝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