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玥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该董事长。被告:刘玥池,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玥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玥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