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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玥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76号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耀焜,该董事长。被告:刘玥池,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玥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玥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世界(鞍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