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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尹伟霞与被告赵洋、窦晓晨、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伟霞,赵洋,窦晓晨,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627号原告:尹伟霞,女,1957年1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支旭东,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洋,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窦晓晨,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治权,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东琪,该公司经理。原告尹伟霞与被告赵洋、窦晓晨、沈阳自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尹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