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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继学与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罗继学,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坤勇,重庆市渝北区洛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天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学诉被告王天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继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继学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罗继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夏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