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行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和成与许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和成,许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行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陈和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许世龙,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成与被执行人许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泉州海滨支行开设账户6227001833440002067内的存款160040.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法应强制划拨其存款清偿所欠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世龙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泉州海滨支行所开设账户6227001833440002067内的存款160040.8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