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周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周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82号原告王军,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玉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周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9.0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张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