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银松与张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松,张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银松,男,汉族,现年57岁,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张福兵,男,汉族,现年33岁,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银松诉被告张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龙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