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剑峰与周绍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峰,周绍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张剑峰,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周绍华,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华地街33号、35号。负责人卢冬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剑峰与被告周绍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剑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剑峰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