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辉与周文华、袁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辉,周文华,袁丽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辉(曾用名陈飞岳)。委托代理人黄良春,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丽平。上诉人陈辉因与被上诉人周文华、袁丽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辉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