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龙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崔晓纳与李淑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纳,李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龙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崔晓纳,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淑珍,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淑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淑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淑珍及其丈夫名下的占地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