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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督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四军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李四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督字第4-2号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武,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四军,男,1967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四军申请支付令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在支付令送达过程中,因无法在三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李四军完成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从2015年5月4日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由申请人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响塘乡信用社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 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