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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曹登秀、韩美荣等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冯遵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曹登秀,韩美荣,韩召明,韩召亮,冯遵超,邳州市公路管理站,邳州市城市管理局,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1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延长段。法定代表人陈兆球,该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登秀,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美荣,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召明,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召亮,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遵超,居民。原审被告邳州市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冯长虹,该站站长。原审被告邳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邳州市人民公园内西楼。法定代表人陈都峰,该局局长。原审被告邳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邳州市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韩潇,该管理处经理。上诉人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因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5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