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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宝与王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王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37-2号原告:王宝,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王麒,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宝诉被告王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魏莲、代理审判员李伟、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审 判 长 魏 莲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