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现红、郭延生,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念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