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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现红、郭延生,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念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夏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