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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文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花,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曙光,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负责人马古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春彦,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永忠,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慧芳,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花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被上诉人史永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文花的委托代理人刘曙光,被上诉人史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芳,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平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春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退还上诉人王文花。审判长  陈晓勇审判员  庞润花审判员  段全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