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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执字第4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建敏与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敏,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02-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敏,衡水市桃城区物资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炳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红,衡水市第二幼儿园职工。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孙建敏申请执行张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截至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张玉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建敏借款本金10万元、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519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9449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以6000元清结结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双方已将60000元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