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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石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8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告石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