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705号余廷池,男,1977年2月27日生,现住重庆市丰都县仁沙乡仁寿村*组。512324197702272117。张盛艳,男,1979年1月21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3019790122536。张盛闲,男,1980年6月17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30198006172552。张显福,男,1985年9月17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0198509172538。余廷池与张盛艳、张盛闲、张显福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至今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吕光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