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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705号余廷池,男,1977年2月27日生,现住重庆市丰都县仁沙乡仁寿村*组。512324197702272117。张盛艳,男,1979年1月21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3019790122536。张盛闲,男,1980年6月17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30198006172552。张显福,男,1985年9月17日生,现住百色市田林县六隆村岩亨屯**号,45260198509172538。余廷池与张盛艳、张盛闲、张显福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至今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吕光官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伽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中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