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大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兵,韩文华,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兵,无职业。被执行人韩文华,个体。被执行人王玉玲(系被执行人韩文华妻子),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1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华、王玉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文华在五原工商银行(账号:62×××80)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