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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张仲强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仲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280号罪犯张仲强,男,生于1980年5月17日,河南省淮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青羊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仲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张仲强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仲强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仲强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仲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仲强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