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与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钱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钱丽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10组。经营者杨建芬。被告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新桥村。法定代表人徐根元。被告钱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与被告张家港市通达电梯装璜有限公司、钱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恒浚木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邵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