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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灿峰,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倪 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