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灿峰,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73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逯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倪 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