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刚,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汉族,四川渠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泽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刚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天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刚材料款6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胡刚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37号案未清偿材料款6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