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李某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10元,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12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任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