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白述青、谭桂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白述青,谭桂杰,陈建师,陈建华,白述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负责人:郑磊,行长。被执行人:白述青,居民。被执行人:谭桂杰,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师,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华,居民。被执行人:白述乐,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述青、谭桂杰、陈建华、陈建师、白述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述青、谭桂杰、陈建华、陈建师、白述乐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