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肖仕斌与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斌,陈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肖仕斌,男,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陈玉珍,女,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肖仕斌诉被告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仕斌诉称:原告肖仕斌与被告陈玉珍是朋友关系,被告陈玉珍分别于2014年9月6日、同年9月27日、同年10月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70000元、10000元(原告代被告还货款10000元作为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累计借款11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归还借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至起诉日利息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玉珍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玉珍于2014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载明:“陈玉珍今借到肖仕斌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归还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归还.特此为据。借款人:陈玉珍。身份证号码:442827XXXXXX0023。日期:2014年9月6日。卡号:621018880003540XX”。被告陈玉珍于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载明:“陈玉珍借到肖仕斌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归还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之前.特此为据。借款人:陈玉珍。身份证号码:442827XXXXXX0023。日期:2014年9月27日。见证人:吴X婵”。原告肖仕斌认为被告陈玉珍在2014年10月8日由原告代被告还货款10000元作为借款10000元,但没有提���依据。被告陈玉珍共向原告肖仕斌借款100000元,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借据等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肖仕斌与被告陈玉珍之间的借款100000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但提供的依据只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等予以证实借款100000元,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予以采信,对其余借款100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被告应归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玉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利息可分别从借款逾期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2014年11月2日起,分别以30000元、70000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肖仕斌,利息分别从2014年10月1日起、2014年11月2日起,分别以30000元、70000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肖仕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玉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8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陈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