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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非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仰军、刘运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仰军,刘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马仰军,男,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刘运霞(系马仰军之妻),女,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马仰军、刘运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马仰军、刘运霞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4)鄄行审保字第153-1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仰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什集信用社的存款18453.70元,现需将该款项划拨至本院过付款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马仰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什集信用社的存款18453.7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马仰军在鄄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什集信用社的存款18453.7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