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一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万瑞荣、李才拐卖妇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瑞荣,李才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一终字第43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瑞荣,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因犯诈骗罪于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被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才,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瑞荣、李才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作出(2015)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瑞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万瑞荣,上诉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未提出异议,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秋,被告人李才经张某甲介绍,将被害人张某乙(痴呆妇女又名张亚芝)雇佣到家中当保姆,后来被告人李才发现张某乙智力有问题,不能干活,于2013年秋将张某乙卖给被告人万瑞荣,非法获利4500元。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万瑞荣以10000元的价格将痴呆妇女张某乙卖给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下水地村村民杨某某为妻,非法获利55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杨某某、陈某甲、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协议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才、万瑞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瑞荣、李才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万瑞荣、李才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万瑞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李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瑞荣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秋,原审被告人李才经张某甲介绍,将痴呆妇女张某乙(张亚芝)雇佣到家中当保姆后发现其智力有问题,不能干活,遂于2013年秋将张某乙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上诉人万瑞荣。2013年12月6日,上诉人万瑞荣以10000元的价格将痴呆妇女张某乙卖给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下水地村村民杨某某为妻。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24日17时10分,孙某某向喀喇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2013年12月6日,万瑞荣将一个叫张亚芝(张某乙)的智障妇女卖给杨某某为妻,获利10000元。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30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员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大五家村将李才抓获。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她叫张亚芝,她不会干活。她先在一家(李才家)住,后来一个人(万瑞荣)把她领到这家(杨某某家)。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的老婆张亚芝(张某乙)是张某丙和老白婆(白某某)给介绍的。他们在赤峰汽车站互相看了以后,把张亚芝领回家,一个女的(万瑞荣)跟着来向他家要10000元,这个女的走时又要了100元路费,同时还给介绍人每人2000元。张亚芝什么活也不会干。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杨某某的母亲。2013年11月份,她让张某丙帮忙给杨某某找一个老婆,能做饭和看门就行。过了几天,张某丙到她家,说找到合适的人了,叫张亚芝(张某乙),让她家掏20000元就到赤峰市领人。她说没有那么多钱,张某丙说最少也得14000元,是找白某某帮忙联系的,两个人每人要2000元劳务费,剩下的是给张亚芝表姐(万瑞荣)的扶养费。她让她三儿媳妇陈某乙领着杨某某和张某丙、白某某一起去赤峰市。当天下午,就把张亚芝领回家了,一起来的还有张亚芝的表姐(万瑞荣)。她找杜某甲写了一份协议书,让张某丙、白某某、张亚芝的表姐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她给张某丙和白某某每人2000元,给张亚芝的表姐10000元。张亚芝的表姐把张亚芝留在她家就走了。后来她们发现张亚芝是一个傻子,什么都不会干。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陈某甲让她给杨某某介绍一个对象,她说行。她陆续给杨某某介绍三、四个对象都没成。后来,她碰见二老白(白某某)了,跟二老白说了此事,二老白说有一个女的跟杨某某挺合适。她跟陈某甲说了之后,陈某甲同意让杨某某看一下这个女的。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她和杨某某、二老白、杨某某的弟媳妇(陈某乙)一起到赤峰长途汽车站和两个女的见面,一个女的(万瑞荣)指着另一个女的(张某乙)说:“这就是相亲的那个女的,姓张,没户口,我是她表姐,你们相中就领走,相不中就拉倒”,之后又跟那个女的说:“你要去她们家过日子去了”。那个女的不说话,一直在笑,好像是个傻子。那个女的的表姐随后说:“我养活她一回,得给我10000元抚养费。”之后,她们一起坐车到杨某某家,杨某某的家人要求写一份协议书,杜某甲来到杨某某家后,帮忙书写了协议书,她和二老白、那个女的的表姐都在上面签了字。杨某某家拿出10000元让她给对方那个女的表姐,那个女的表姐拿着钱走了。杨某某家又拿出4000元给二老白她俩每人2000元,说是给的电话费和跑腿钱,她俩就走了。姓张的这个女的就留在杨某某家了。7、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冬天,张某丙跟她说杨某某的母亲要给杨某某找老婆,让她给介绍一个。她在赤峰遇到了万瑞荣,万瑞荣手里正好有一个34岁、没有身份证的女的。她和万互留电话号码后,回去联系张某丙,问了杨某某的母亲。过了几天,她和张某丙、杨某某、孙某某的媳妇(陈某乙)一起去赤峰市长途汽车站,万瑞荣领着一个姓张的女的同她们见面,万瑞荣说张姓女子是她表妹,领走的话要给万瑞荣10000元的抚养费。之后,她们一起回到杨某某家,杨某某的母亲给了姓万的女的10000元,同时给她和张某丙每人2000元好处费。同时这几人还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如果以后姓万的女的将姓张的女的领走,就赔杨某某家20000元,如果杨某某不要姓张的这个女的,一分钱也不给退。她们把姓张的女的留在杨某某家就走了。过了一年左右万瑞荣给她打电话,说杨家不要姓张的那个女的了。她俩去了杨某某家,杨某某家说姓张的那个女的不听话,也不干活,不要姓张的这个女的了,让万瑞荣领回去,把钱退回来。姓万的女的没有同意。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他母亲陈某甲通过张某丙、白某某给他二哥杨某某介绍对象,花了10000元钱从赤峰的万瑞荣处领回痴呆妇女张亚芝(张某乙)给杨某某当老婆。后来发现张亚芝耳朵聋,还说不清楚话。张亚芝留在杨某某家后,什么活也不干,智力低下。过了一年左右,他打电话让万瑞荣将张亚芝领回去,退一部分钱,万瑞荣不同意,他就报案了。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她婆婆陈某甲跟她说要给杨某某找老婆,有一个女的没有户口,有点智障,女方要抚养费,让她去赤峰市看一下那个女的。后来,她和杨某某,还有两个介绍人(张某丙、白某某)坐车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见到万瑞荣和张亚芝(张某乙)。她们一起回到杨某某家,陈某甲给了万瑞荣10000元抚养费,又给两个介绍人每人2000元,当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万瑞荣和介绍人都在上面签了字。10、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的一天,孙某某找他去杨某某家写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孙某某家不要打骂张亚芝(张某乙),再就是给张亚芝的表姐万瑞荣10000元,给介绍人张某丙、白某某每人2000元。万瑞荣和白某某在协议书上签上名字,张某丙的名字是他给签上的。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李才的母亲,2012年秋天,李才通过一个姓张的人(张某甲)找了一个女的(张某乙)伺候她,开始说这个女的啥都能干,结果来到之后发现是一个傻子,什么都干不了,不知道自己多大岁数,不知道自己是哪的,也说不清楚话。后来,一个人(万瑞荣)把这个女的领走了。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乙的丈夫叫刘艳军,已经死了。张某乙是他的叔伯二嫂子,是个痴呆女人,生活不能自理,什么活也干不了,后来被人(李才)领走了。13、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他的侄媳妇,其丈夫叫刘艳军,已经死了。张某乙是个痴呆女人,生活不能自理,什么活也干不了,没有儿女。他已经二年多没有见到张某乙了。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李才让他给找一个保姆。有一天,他去刘国安家,刘国安的老伴说儿子刘艳军死了,儿媳妇张某乙自己生活不了,没人照顾,要给张某乙找个地方干活,不要工钱,管吃住就行。后来,他把这件事跟李才说了,李才到刘国安家,就相中了,把张某乙领回家去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才给他打电话,让他把张某乙领回刘国安家,他没有再管这件事。15、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张某乙的娘家是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的,父亲叫张作义,早死了,哥哥叫张凤柱,在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居住,姐姐在松山区当铺地居住,母亲也早死了。16、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秋天,陈燕妮到她家,说要给一个朋友(万瑞荣)的叔伯弟弟找对象,她说李才家住着一个智障女的(张某乙),可以看一下。过了几天,陈燕妮领着一个女的来找她,这个女的(万瑞荣)说给其叔伯兄弟找一个对象。她领着这个女的到李才家,这个女的把住在李才家的那个智障女的领走了,这个女的说过几天来谢谢李才家的人。17、协议书证实,2013年12月6日,万瑞荣、白某某、张某丙等人在杨某某家签订协议书(由杜某甲书写),内容为:“张亚芝与杨某某结为夫妻,为报答女方养育之恩,杨某某家给付万瑞荣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某家不得虐待张亚芝,如果杨某某不要张亚芝,此10000元不退,如果张亚芝私自走失,双方均不负责。如果有人接走张亚芝和将张亚芝要回,万瑞荣要退回10000元。”18、喀喇沁旗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9日,刘某某和郝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乙。19、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03)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万瑞荣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翁牛特旗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万瑞荣于200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1、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喀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万瑞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2、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万瑞荣、原审被告人李才、被害人张某乙的自然身份情况。23、上诉人万瑞荣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3年秋天,她从陈燕妮处得知李才家有一个智障女,在李才家草料屋子住,经常挨打,陈燕妮让她帮着给介绍个对象。过了两天,陈燕妮领着她到李才家见了这个女的,她问年龄多大了,那个女的说属猴。问叫啥名,那个女的说叫张亚芝(张某乙)。她问会做饭吗,李才说能干活,没有户口本和身份证。李才又说养活张亚芝挺长时间了,给5000元就让她把人领走。她此时产生了将张亚芝买走再卖出去从中挣钱的想法。她给李才4500元,将张亚芝买走了。2013年冬天,她碰见老白婆(白某某),让白某某给张亚芝介绍一个对象。2013年12月5日,老白婆给她打电话说有一个姓杨的男的应该适合,她说第二天上午见个面。2013年12月6日上午,白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和杨某某的弟媳妇(陈某乙)来到赤峰市长途汽车站,她领着张亚芝去见面,吃完中午饭,她们去了杨某某家。她说她是张亚芝的表姐,张亚芝有点智障,但能干家务活,她养活张亚芝也花了很多钱,得给她10000元,杨某某家表示同意。杨某某家怕张亚芝跑了,找来一个人(杜某甲)写了一份协议书,她在上面签上字,拿着10000元就走了。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不要张亚芝了,让她去领张亚芝。2014年7月24日下午,她去了杨某某家,杨某某向她往回要那10000元,她不给,杨某某家就报案了。24、原审被告人李才的供述证实,2012年秋天,张某甲将其老舅妈(张某乙)介绍到他家做保姆,当时说张某乙啥活都能干。他交给张某甲3000元,领着这个女的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发现这个女的是个傻子,啥活都不能干,就让张某甲把这个女的接回去,张某甲说这个女的没家了,接不回去。后来,他在他们村子里说要给这个女的找一个吃饭的地方。2013年秋天,何云廷的老伴(张某丁)领着一个姓万的女的(万瑞荣)到他家,姓万的女的问他把这个傻女人领回家花了多少钱,他说花了3000元,姓万的女的给他4500元,就把这个女的从他家领走了。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才、上诉人万瑞荣以出卖为目的,贩卖痴呆妇女张某乙,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万瑞荣提出的一审法院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万瑞荣从原审被告人李才处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收买张某乙后,自称其为张某乙表姐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介绍给杨某某为妻,收取杨家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万瑞荣曾因犯诈骗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拐卖妇女罪,原审法院量刑时考虑上诉人万瑞荣自愿认罪等情节,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人万瑞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剑辉审 判 员 胡晓静代理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