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与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青生,男,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小忠,男,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余青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莉,女,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年义,男,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青,女,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胡晓莉。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玉莲,女,藏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鸿祥,男,汉族,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旦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志,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自愿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负担,余50元退还上诉人余青生、秦小忠、胡晓莉、年义、张连青、年玉莲、徐鸿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鑫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高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香附: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