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福洪与黄红军、朱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福洪,黄红军,朱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陆福洪。被执行人黄红军。被执行人朱建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红军、朱建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红军、朱建春的存款、收入人民币114903.93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