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位生海,总经理。被告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川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4元,减半收取2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智力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静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