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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987号原告余某某,女,出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被告陈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汉族,初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寺岭乡。委托代理人XX祥,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