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娟,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52号原告何丽娟,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组织机构代码号69927504-X。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娟与被告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丽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丽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何丽娟负担。审判员 谭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