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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勋因与被上诉人张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勋,张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勋,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周喜明,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王勋因与被上诉人张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勋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勋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王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苏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