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希坤,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鞠建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鞠建国有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鞠建国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退耕还林款及各种粮食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