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李××,农民。被告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员亢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