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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毛燕南与陈贤忠、刘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燕南,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80-2号申请执行人毛燕南。被执行人陈贤忠。被执行人刘美娟。被执行人杨雅芬。申请执行人毛燕南与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毛燕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5972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6829元(含财产保全费)、执行费40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毛燕南与被执行人陈贤忠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陈贤忠于2015年4月20日支付案款50127元(已支付),余款225845元及后续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2015年5月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毛燕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8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陈贤忠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毛燕南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燕南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贤忠、刘美娟、杨雅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