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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路东段。负责人娄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观音阁街71号。负责人张炳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