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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张丽华。委托代理人张拆良。委托代理人罗延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尹维真,厅长。委托代理人赵小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华因要求被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以后,被告决定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表示同意并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君跃代理审判员  徐 斌代理审判员  冯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