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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1)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5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洪英、伊伟来、王成法、陈春明、闵令宝、霍兴利、王成杰、王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秦洪英、伊伟来、王成法、陈春明、闵令宝、霍兴利、王成杰、王成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秦洪英、伊伟来、王成法、陈春明、闵令宝、霍兴利、王成杰、王成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洪英(身份证号372831195607046969)、伊(身份证号371325198107076991)、王成法(身份证号371325198102176918)、陈春明(身份证号371325198309126918)、闵令宝(身份证号371325198002256910)、霍兴利(身份证号371325198001246956)、王成杰(身份证号371325198902286939)、王成军(身份证号37132519871208695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