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申字0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朱敏与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敏,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申字00005-2号申请执行人:朱敏,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淮执申字第00005-1号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朱敏名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朱敏与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备案在申请执行人朱敏名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晓宁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