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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173号原告付某,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王某,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陈彤代理审判员孙蕾人民陪审员魏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